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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强食盐专营管理

更新时间:2020-07-31 23:38:36 文章来源: 浏览量:10571 字号:【 【打印本页】

 山东省为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规范食盐市场秩序,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提升社会各界对国家食盐专营政策认识,确保食盐供应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联合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本通告现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二、县级以上工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书、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书的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

      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食盐定点许可规定的范围(全国或全省)内销售。

      五、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要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购销凭证保存 2 年以上备查。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盐,严禁将非食用盐或者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使用。 

      六、食品加工以及餐饮服务、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盐加工食品。

      七、在碘缺乏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符合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加碘食盐。同时,为满足特定人群需要,可供应不超过总销量 10% 的未加碘食盐,零售点要有明晰的未加碘食盐标识牌,提醒消费者遵照医嘱等购买食用未加碘食盐。在碘缺乏地区,食品加工以及餐饮服务、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使用符合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加碘食盐。

       八、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未加碘食盐。零售点应有明晰的标识,提醒消费者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应购买食用未加碘食盐。 

       九、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

       十、严禁非法生产、储运、销售侵权假冒食盐及不符合食盐质量标准的食盐。

       十一、严禁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严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十二、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囤积居奇、哄抬价格、销售假冒食盐或用非食盐加工食品等扰乱食盐市场秩序行为, 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各级工信部门要与公安、司法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推进食盐专营执法与食盐质量安全执法联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广大人民群众应 积极举报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各级管理部门做好盐业市场的监管工作,共同维护食盐安全。对包庇纵容或帮助转移、毁灭、伪 造证据者,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