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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关于开展食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5-24 18:30:43 文章来源: 浏览量:10066 字号:【 【打印本页】

   

津工信稽〔201816

 

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关于开展食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为加强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促进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新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和盐改政策,健全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盐生产工艺标准和卫生标准,落实食盐产品安全自查,出厂检验、销售记录、不合格召回等相关制度,推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2018年执法工作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从6月上旬开始,对我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食盐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对象

我市具有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企业(见附件1)。

二、 检查依据

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

三、检查内容

    12018年以来食盐生产原料来源和食盐生产数量及产品品种情况;

2、执行食盐生产工艺标准、卫生标准和产品包装标签情况;

3、食盐产品安全自查、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4、建立健全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

5.对企业生产的食盐产品样品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采用企业自查及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采取听取企业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填报数据,现场查看生产工艺等方式进行。检查时间为20186月上旬至11月底。

(一)企业自查。

各食盐定点生产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填写《天津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请登录http://www.tjgxjc.org下载)。并准备以下材料:1.天津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2.食盐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标签说明;3.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二)现场检查。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于6月上旬深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五、检查结果运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依照国家及地方盐业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附件:1、天津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2天津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018524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稽查一队祥军 薛兴卫; 联系电话:022-86396521  86396531。)

附件1

天津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备注

1

天津市长芦汉沽盐场有限公司

 

2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

 

3

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4

中盐国本盐业有限公司

 

 

附件2

天津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企业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业务部门
及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及传真

 

定点证书编号
及发证时间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商标

 

是否通过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

(通过者请附复印件)

产品名称

食盐年产量(吨)

实际销量
(吨)

产品销往    本市数量

产品销往    外省数量

电商销  售数量

原料盐  来源地

 

 

 

 

 

 

 

 

 

 

 

 

 

 

 

 

 

 

 

 

 

 

 

 

 

 

 

 

开展自建渠道销售(分公司)情况

跨省销售
分公司及网点

 

产品品种

 

本市销售
分公司及网点

 

产品品种

 

物流配送方式

自建物流
企业名称

 

 

第三方物流企业名称

 

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盐产品自检报告(复印件);
      3.
国家盐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食盐样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4.
有关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方面的制度目录;
      5.
食盐产品包装及说明书样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