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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违法生产监控化学品案例(一)

更新时间:2021-12-22 10:32:17 文章来源: 浏览量:7785 字号:【 【打印本页】


以案释法违法生产监控化学品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日9时左右,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在对天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监控化学品为含硫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企业未办理过该化学品的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无生产该产品的生产资质。

二、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深入生产车间检查、调查问询,确认企业在本年进行了该监控化学品的生产。通过对企业负责人和车间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本年度的车间原始生产记录、产品仓库入库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证实企业确实存在违法生产监控化学品的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向企业现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中该化工企业在未办理监控化学品特别生产许可证书的情况下违法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违法企业进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四、典型意义
      监控化学品监管工作是中国履行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义务的重要内容,具有一定的政治因素和外交因素,产生的影响较大。监控化学品企业依法依规生产是保障履约工作的基础,应该加强履约主体责任意识,主动与监控化学品主管部门沟通,在办理生产特别许可资质后再进行相关化学品生产,确保合法合规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