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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食盐专营案例

更新时间:2021-10-13 10:22:06 文章来源: 浏览量:7364 字号:【 【打印本页】

 

 以案释法—食盐专营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日,某市工信委行政执法人员在某区某农产品交易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某经营的商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从事零售,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购进食盐的行为。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市工信委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400袋(500g/袋),罚款人民币800 元的处罚。

二、调查与处理
      2015年12月2日—12月5日,该市工信委行政执法人员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取证,拍摄了涉案食盐照片,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对当事人张某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12月 5日,该市工信委行政执法人员查明了张某的违法事实,完成了该案调查,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形成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调查, 张某于 2015 年 11月 20 日购进流动送货人员食盐 500袋(500g/袋),准备在其商铺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成立。12月 6日,该市工信委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处罚款人民币 800 元。

三、法律分析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某擅自从食盐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违反了国家食盐专营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查处。该案的查处对当事人具有充分的教育、警示、惩戒作用,对维护正常的食盐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食盐供应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