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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天津市公共机构夏季室内空调温度控制专项检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7-12 17:40:53 文章来源: 浏览量:11196 字号:【 【打印本页】

各区、市级机关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进一步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决定开展2018年度天津市公共机构夏季室内空调温度控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建科〔2008〕115号)、《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

  三、检查内容

  1、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空调系统操作维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空调系统温度设置情况;

  4、室内温度、湿度现场检测。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1、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自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本区域内公共机构开展自查,于7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填写《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控制管理自查表》(附件)存档备查。

  2、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于7月末开始对各级公共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委托专业机构对室内温度、湿度情况现场检测,并综合评估空调系统运行维护情况。

  3、各级公共机构可登陆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网站(http://www.tjgxjc.org)查阅下载《关于开展2018年度天津市公共机构夏季室内温度专项检查的通知》、附件及有关说明。

  五、有关要求 

  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严格遵守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的规定(除行业特殊建筑特别要求外),对未按规定控制室内空调温度的公共机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公共机构,提出整改意见。

  附件:公共机构室内空调温度控制管理自查表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

2018年7月6日

 
 

(联系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孟子健,电话:83609974;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 王延阳,电话:23309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