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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关于对监控化学品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3-19 19:19:09 文章来源: 浏览量:6952 字号:【 【打印本页】

  

 

 

 

 

 

 

津工信稽〔20185

 

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关于对监控化学品企业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区工信(工经)委、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监控化学品的监管,促进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监控化学品法律法规,规范企业依据规定申报监控化学品有关资料、数据,落实监控化学品管理企业主体责任。按照2018年执法工作计划,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将从3月下旬开始,对我市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对象

根据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禁化武2017年度宣布数据的报告》(津工信运行〔20182),对我市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目录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名单见附件1)。

二、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实施办法》。

三、检查内容

    1、监控化学品企业特别许可资格情况;

    2、企业填报“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数据情况;

    3、企业2017年度生产、使用、储存、销售台账及原始记录情况; 

    4、建立健全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采用企业自查及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采取听取企业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填报数据,现场查看生产工艺等方式进行。执法检查时间为20183月下旬至10月底。

(一)企业自查

列入目录的企业应指定专人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填写《天津市监控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请登录http://www.tjgxjc.org下载)。并准备以下材料:1.天津市监控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2.生产特别许可证;3.2017年度生产、使用、储存、销售台账及原始记录;4.厂区安全责任制度。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二)现场检查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会同有关区监控化学品主管部门于3月下旬深入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五、检查结果运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依照国家监控化学品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附件:1天津市监控化学品企业名单

      2天津市监控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018319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稽查一队祥军 薛兴卫; 联系电话:022-86396521  86396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