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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公布企业相关信息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9-18 22:36:17 文章来源: 浏览量:4717 字号:【 【打印本页】

 津工信稽〔2017〕20号

 

 

关于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公布

企业相关信息的通知

 

 

各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关于做好2017年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工信节能(201747号)规定,列入我市2017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的企业应公布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天津市清洁生产执法管理暂行办法》。

二、检查范围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列入名单的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共43家。(名单见附件)

三、企业职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依法确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并予以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四、公布方式

列入名单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应在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五、公布内容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企业,公布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总量情况;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主要能源品种及消耗量、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依法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情况等。

企业应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公布时间

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在2017928日前完成相关信息的公开。

七、结果运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017918

 

(联系人: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稽查二处  刘小溪

     话:022-23309349

   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80号天津节能大厦)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