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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8-02 17:05:22 文章来源:津工信法规〔2017〕2 号 浏览量:4801 字号:【 【打印本页】


津工信法规20172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

印发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24号),结合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并已经委第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和有关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2017714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法规处 史颖 王文利

            联系电话:8360806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部署要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天津市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结合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实际,就全面推进法治工业和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全会以及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紧紧围绕《纲要》和《实施意见》确立的法治政府建设基本原则和衡量标准,市工信委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工作任务

工业和信息化法治建设工作目标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积极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学习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良好法治氛围,委机关和系统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成效进一步凸显,工业和信息化法治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1深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依法做好行政许可权取消、调整、承接、下放工作,优化行政审批办理流程,加快推行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行政审批处牵头,各相关审批职能处室配合)

2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完善并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权责清单制度,将实施主体、法定依据、申报材料、办事流程、监督方式、责任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更新公布权责清单。(人事教育处牵头、法规处、审批处、执法监督处、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3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按照国家和我市重点战略部署,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立足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推动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深化企业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划发展处、审批处、投资与技术改造处、产业政策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市场监管职能。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强与工信部、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加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执法监督处、行政审批处、法规处、相关负责审批、执法的处室)

5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好委行政处罚目录的更新工作,依职权规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行为,做好委履行行政处罚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 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执法监督处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

6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落实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的总体部署,坚持实施四清一绿行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水污染防治行动、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确保按时间进度完成任务。(节能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7完善工业和工业信息化立法机制,加强工业和工业信息化领域立法,立法项目要突出特色、有针对性,切实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有效性。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部门的联系,做好工作沟通。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强与其他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沟通交流,借鉴立法经验。拓展公众有序参与工业和信息化立法的途径,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等制度。开展工业和工业信息化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并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合改革和发展要求的法规和规章,提高立法科学性。(法规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8加强工业和工业信息化重点领域立法工作。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工作,推进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立法实施与修订工作。主要包括:推动落实《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推进有关配套规章、规范性制度建设,依法履行工业和信息化管理职责。(法规处、各相关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落实)

9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拓展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工业和工业信息化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在起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立法咨询论证机制。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立法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反馈采纳情况。(法规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10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合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所有规范性文件均报市法制办备案。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法规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1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要求,落实《市工信委关于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等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重大事项决策主体、事项范围、决策权限、细化决策流程,根据重大事项的内容,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政决策事项,扩大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办公室牵头、相关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建立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机制。完善专家论证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各方面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提出应对措施。进一步明确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范围,建立重大事项决策专家库,强化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办公室、法规处、相关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合法性审查。完善重点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在未完成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下确定集体讨论议题。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的范围、方式,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指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事项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法规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15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由委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并带头遵守相关决策规范。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决策进行调整、修正、完善或者停止执行。严格实施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6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执法力量,推进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履行职责,使行政执法成为一种常态化、日常化的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重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探索建立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互动,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执法监督处牵头、相关负责执法的处室配合)

17全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市工业和信息化综合执法,坚持整合现有资源、优化执法模式、提高执法效率,避免对企业的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健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执法监督处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

18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工作,指导、监督本部门、本系统按照统一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京津冀节能执法监察一体化联合会议机制,研究制定执法协同标准,逐步实现行政执法、纠纷解决协调联动,提升三地节能监察效果。(执法监督处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

19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结合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特点,探索推行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开展执法的工作方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研究建立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平台,实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文书的电子化应用;强化科技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配备音像记录设备等执法装备,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和规范化水平。(执法监督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20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市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基础上,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按照权责清单调整及时做好有关行政执法职权的委托工作。明确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充分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制度。制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执法监督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21全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逐步完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严格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将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纳入平台监督范围,逐步推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全覆盖。做好委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平台的开发工作,切实保障委平台与市执法监督平台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执法监督处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

2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和考试制度,审核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加强执法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探索建立执法人员资格等级考试制度。(执法监督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23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委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切实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本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相关负责执法处室、财金处)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4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权限,完善并严格执行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方面的规定。将诚信教育纳入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落实公务员作风投诉机制和通报备案制度,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人事教育处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

25自觉接受监督。认真研究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我委工作提出的相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政协建议、提案。落实我市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提高出庭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办公室、法规处分工负责,各相关处室配合)

26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群众反映问题,规范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程序,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制定意识形态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制度,组建了意识形态和网络意识形态领导机构,提出将该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和任职考察。(办公室、研究室、执法监督处、各相关处室配合)

27加强审计监督。加强对权利集中部门和岗位的内部流程控制。完善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重点项目专项审计制度。进一步推进行政问责和委内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我委廉政勤政建设。强化审计监督,审核联网实时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智能化、自动化水平。(财金处、人事教育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拓展公开渠道,明确公开范围,认真回应社会关切。完善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对热点敏感问题主动发声。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型媒体互动。全面报道天津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新变化,展示天津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新成就,宣传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的新成效。(办公室、研究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推行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全程记录制度,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完善被问责对象申辩、核查和救济程序。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016年年底前制定和推行主体责任清单,2017年推行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全程记实制度,到2020年实现述职述责、谈话、签字背书、检查考核等压力传导机制进一步健全。(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0强化行政复议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充实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建立行政复议程序规范,制定行政复议必要证据目录和规范性文书。落实接待咨询、公开审理场所和行政复议所需的装备设备。(法规处、财金处、各相关处室配合)

31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在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通过行政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建立行政调解分析上报制度,及时研究行政调解工作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行政争议问题。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法规处、各相关处室配合)

(七)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2强化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教育培训。将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七五普法规划及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完善学法制度,组织开展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每年举办两期以上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将法治专题作为领导班子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初任培训相关法律课程不少于16学时,任职培训相关法律课程不少于12学时。拓宽法治教育培训的渠道,充分利用多种载体、媒介和平台,抓好普法宣传阵地建设,创新工作方式,推动形成崇尚法律、敬畏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法规处、人教处、研究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推行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推动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提升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法规处、执法监督处、负责执法工作的处室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将党的领导贯彻到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主动向市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机关党支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推进工业和信息化法治建设。每年召开一次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专题会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加强法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委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做好依法行政考核,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有关处室,明确责任主体,做好相关重点工作的统筹部署,确保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及时梳理工作成效和存在困难。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委党组领导和监督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规则,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加强对法治工业和信息化建设进展情况的督查检查,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加强过程管理,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按阶段开展评估工作,全面掌握目标进度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分析总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对策。

(四)加强工业和信息化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加强工业和信息化法制理论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兼职法律顾问的作用,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积极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委内各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工业和信息化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面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凝聚社会共识,努力营造学法、尊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

注重从高校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毕业生中选拔法治工作人才,推动委内具有法律教育背景从事非法律岗位的人员回归到法治队伍。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和依法行政能力的人员担任。继续加大法治人才交流力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承担的责任、任务相适应。推动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教育背景或者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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