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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更新时间:2023-04-17 14:43:31 文章来源: 浏览量:1440 字号:【 【打印本页】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及其委托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称无线电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违反无线电管理秩序的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应当符合法律立法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并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五)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行使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二)违法金额;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五)违法次数;

(六)违法行为手段;

(七)违法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的危害后果、造成的社会影响;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 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社会危害性较小,经责令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干扰国家重大活动,影响社会稳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对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听取和核实当事人有关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情况记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有前款涉及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附件《天津市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与本规则配套使用,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与本规则一致;除特别说明外,处罚违法情节及处罚裁量标准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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